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守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63,7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守智│自民國96年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12%│││1,364,238元││月23日起││計收利息││││││││├──┼──────┼─────┼──────┼──────┼───────┤│002│新臺幣│陳守智│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4,226元││09月15日起││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守智│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364,238元││月24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