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曹晉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0,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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