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黃仁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振德黃旭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