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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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二十九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
前,以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八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一紙。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爰本
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其前於本院所為之陳
述則以:系爭支票係伊同意其未婚夫 鄭協和 簽發、使用,鄭
協和簽發該支票後,但鄭協和因買茶葉未果,不知何時遺失
,遭第三人茂霖興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丁○○拾獲盜用向
原告辦理票貼,其發現後即申報遺失,並辦理公示催告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
付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並不爭執真正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1紙為證,堪信為真正。
㈡被告雖以伊已申報遺失系爭支票,並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
係遭第三人丁○○拾獲盜用等詞,為拒絕清償本件票款之依
據。惟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
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
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
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
抗執票人。又票據雖經公示催告,在尚未經除權判決前,執
票人仍非不得對發票人及背書人主張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
院分別著有49年臺上字第678號及63年臺抗字第345號判例可
資參照。查系爭支票為被告同意證人鄭協和簽發、使用,既
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而證人鄭協和亦證稱:該支票上金額
為其所寫,被告印章為其所蓋等語,則系爭支票確為被告同
意證人鄭協和所簽發,應屬無誤,則被告即應依支票所載文
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被告證稱:支票不知何時遺失等語
,而證人鄭協和則證稱:係在九十五年六、七月間開立系爭
支票,原要買茶葉,後來沒聯絡上茶農,故未購買,後來其
不知道支票遺失,但因到大陸去,所以未發現,回來後便去
掛失云云,此與證人鄭協和於其告發丁○○竊盜之偵查庭證
稱:其簽發系爭支票是為借現金周轉,不清楚何時遺失云云
,證人鄭協和對於何時簽發系爭支票,因何原因簽發系爭支
票,前後所述不一,可否採信,已有可疑;再者,證人丁○
○證稱:於九十五年六、七月間簽發系爭支票,之後遺失云
云,然系爭支票為丁○○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持向原告辦
理票貼,有原告銀行辦理票貼貸款申請書一份在卷可查,顯
與證人鄭協和所述者不同,故證人鄭協和之證詞可否採信,
益顯有疑。再者,原告在系爭支票公示催告期間,業已申報
權利,亦經本院調閱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四三號卷宗核閱屬
實。縱系爭支票確為被告所遺失,且經被告掛失止付,並向
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然在未經除權判決前,苟原告之取得系
爭支票並非出於惡意,被告即不得以此對抗執票人之原告,
而主張免責,而本件原告係因丁○○辦理票貼而取得系爭支
票,其取得支票支付相當對價,且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
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為惡意,是被告所辯,尚無可取。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負發票人責任,給付本件票
款二十六萬五千元及自提示日即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人│付款銀行│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
│1│AT0000000│乙○○│臺灣中小企業│215000│95.10.15│96.10.16│
││││銀行南嘉義分││││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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