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邱魏叔雲
林炎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呂國亮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汪漢卿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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