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樹森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樹森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1年10月1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各乙件附卷可考,按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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