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偉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偉帆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