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853號聲請人 黃文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高彥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補本票原本乙紙(票號TH661238)。
㈢確認相對人為發票人還是背書人?並補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