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萬維堯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楊林澂 律師
張賜龍 律師被告戊○○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 律師
鄭國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丁○○、戊○○、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5人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另外本件被告多達5人,證人亦多達數十名,且證人於卷內均多有表明唯恐被告5人等對其施壓或脅迫,因此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工作,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