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5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