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54號上訴人 紀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子琦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