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正義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義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並入監執行後,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涉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重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1379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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