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 吳佩蓉 被上訴人 吳碧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萬1,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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