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刑事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106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暨被告提起上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後之刑事案件案號為99年度簡上字第23號)。茲被告具狀撤回上訴,有卷附撤回上訴狀可稽,刑事部分因撤回而告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失所附麗,本院刑事庭依法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依首揭規定,應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莊明達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