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已死亡.
丙○○已死亡.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朱炉 、丙○○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被告賴朱炉、丙○○已分別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58年2月20日、53年6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是本件原告起訴之對象即被告賴朱炉、丙○○既已死亡而不存在,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被告當事人為不存在,且無從命原告補正,或由被告賴朱炉、丙○○承受訴訟,其訴為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