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以上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