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金利祐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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