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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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林奎佑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0年9月3日前針對被告110年7月26日辯論意旨續二狀提出準備狀,並自行寄送對造;被告應於110年9月3日前針對原告110年7月28日辯論意旨補充(四)狀提出答辯狀,並自行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