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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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倢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倢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倢甫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倢甫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9月18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6年9月18日之前,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6年0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304號│第1645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0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7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28日│107年02月09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0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75│││判決│││號│││├────┼──────────┼──────────┼──────────┤││判決│106年09月18日│107年03月12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3953號│第5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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