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林聰得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複代理人 賴威平 律師被告 葉瑞全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苗簡字第五六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本院一0二年度苗簡字第五六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在該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兩造對於本件於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一節,亦無爭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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