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71號抗告人 陳宥鈞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宥鈞因加重詐欺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陳宥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是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主張其仍有多罪尚在審理中,原審所定之執行刑有情輕法重、刑期顯失衡之情,應予從輕量刑,以勵自新等情,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
三、然查:原裁定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手段雷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內容,認無不合後,始於定應執行刑界限範圍內裁定。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所為之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