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騎車號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後載 林敏男 ,由屏東往高雄方向行駛,途經高屏大橋台一線三八七公里處,本應注意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形態為直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與右側機車保持安全距離,致擦撞同方向 陳中春 所騎車號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左側車身,致人車倒地,陳中春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胸部挫傷併多處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等傷害,經送醫後延至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十時一分因腦挫傷、左側氣血胸併呼吸衰竭等原因不治死亡。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發生車禍,並致被害人陳中春死亡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現場照片十四幀,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佐,被告自白足認與事實相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超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肇事路段,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形態為直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業經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載明確,足認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惟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右側機車保持安全距離,擦撞同方向陳中春所騎車號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左側車身,致陳中春人車倒地,經送醫不治死亡,其有過失,洵堪認定。復參之台灣省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本件事故係被告甲○○駕駛重機車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為肇事原因,有該高屏澎鑑字第九0一八九九號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被告確有過失,至為明顯。被害人陳中春確因本件車禍致腦挫傷、左側氣血胸併呼吸衰竭不治死亡,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明確,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鑑定驗斷書、及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亦足堪認定,被告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爰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自己亦同受有左腳腕、腳踝之傷害,業與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十二萬元達成和解,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已給付第一期之分期付款,有屏東縣屏東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及被害人家屬乙○○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可資佐證,另被害人家屬亦已由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獲理賠一百四十萬元(此業據被害人家屬乙○○供述在卷)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遷善,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郭書豪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