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許智豪 被告 黃家騏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