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359號聲請人 楊欣怡 聲請人 盧一凱 聲請人 徐木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國輝 於民國104年9月29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國輝於104年9月29日死亡,聲請人等雖向本院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楊欣怡為繼承人 李燕松 之配偶、聲請人盧一凱為繼承人 李秀雯 之配偶、聲請人徐木信為繼承人 李月娥 之配偶,均係被繼承人之媳婦或女婿,依法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