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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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741號債權人 王宜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羣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借據內載明「為利壹拾萬元整」之意為何?又「如
須展延還款須提前告知」,雙方是否有約定還款期限?因借據內未載明還款日期。暨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自民國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無效。聲請人應具狀更正利息之請求。
㈡請敘明債務人於何時還款本金新台幣60萬元及利息20萬元
。㈢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
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