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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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5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
乙○○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232號確認界址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系爭土地與被告所有之他筆相鄰同段872之7地號土地有界址糾紛,而被告於9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97年度苗簡字第232號確認界址訴訟,是本件之裁判以該確認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為何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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