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附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壢交簡字第1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丁俊成
法官魏于傑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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