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江庭華 被告 熊麗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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