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易字第27號
109年度易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聖閔選任辯護人李律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316號15216、1625、16271、16272、16273、1627
4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066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