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570號
上訴人 林昀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