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50號聲明人申○○○
巳○○戌○○亥○○寅○○卯○○酉○○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辰○○法定代理人丑○○聲明人壬○○
庚○○辛○○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未○○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戊○○
5樓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午○○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子○○○
癸○○○乙○○
號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丑○○、己○○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父 詹文加 之次女與次男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