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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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丁○○
號號被告丙○○
號甲○○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3,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