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430,562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23,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3,3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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