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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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見本院卷第38至39頁、第21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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