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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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騏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108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搶奪、2次偽造文書及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中前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號,於109年5月5日判決確定,嗣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05號裁定,就前開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則於108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2年1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2月30日;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50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509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