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966號再抗告人 曾德釗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曾平瑋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參照)。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遵期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