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柏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柏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柏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柏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應為102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4月22日,應予更正)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首件裁判確定(102年07月22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該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准就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