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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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債權人 吳瑞東 即遙遙書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晏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資料(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