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 陳忠秀 (原名 陳祐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按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二分之一予原告或給付原告新台幣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千元後,應徵裁判費1萬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