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74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蘇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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