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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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遠道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台北簡易庭以95年度北調字第158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收受通知日向本院起訴,應認自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第二項聲明係為一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費叁仟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本件之裁判費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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