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蕭文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錫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錫欽於87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額度壹拾伍萬元整,依約定相對人得憑信用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得在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倘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2%計收循環息及依循環息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並得主張相對人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領用之信用卡於87年10月20日啟用,並以每月19日止為信用卡之出帳單日,相對人截至100年9月19日止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帳款,循環利息及違約金等,相對人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未果,爰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至感德便。
謹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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