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 陳拱辰 相對人 李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 翁憲仁 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0年2月1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債權存續期間自80年2月11日至80年5月10日,約定清償日期為80年5月1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8,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80年2月2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石門鄉│下角│小坑│202-1│田│6110.00│全部││├─┼───┼────┼────┼────┼────────┼─┼──────┼────┼──┤│2│新北市│石門鄉│下角│小坑│204│田│1081.00│全部││├─┼───┼────┼────┼────┼────────┼─┼──────┼────┼──┤│3│新北市│石門鄉│下角│小坑│204-1│田│87.00│全部││├─┼───┼────┼────┼────┼────────┼─┼──────┼────┼──┤│4│新北市│石門鄉│下角│小坑│205│建│344.00│全部││├─┼───┼────┼────┼────┼────────┼─┼──────┼────┼──┤│5│新北市│石門鄉│下角│小坑│206│田│388.00│全部││├─┼───┼────┼────┼────┼────────┼─┼──────┼────┼──┤│6│新北市│石門鄉│下角│小坑│207│田│359.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