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聲請人籃永竣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34×10=2,040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自101年12月起之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其子女扶養費8,000元,請說明其依據為何?並說明共同負擔扶養費情形?
四、應提出其配偶最新之戶籍謄本。
五、應提出聲請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及分擔租金之情形。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1年12月6日起至103年12月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負債造成說明書內容,其積欠債務之原因之一為幫忙親人清償債務,請詳細說明其數額及債務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