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聲請人 黃采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34×10=2,040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1,396元,請陳報所列每月電話費支出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其子女扶養費5,000元,請說明其依據為何?並說明共同負擔扶養費情形?
五、請說明聲請人擔任保證人之債務,其主債務人借貸之時點、數額及清償情形為何?聲請人目前是否遭債權人追償?請檢具相關文件詳加說明之。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請陳報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七、應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包括聲請人、配偶、子女)等件。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1年11月27日起至103年11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