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7號聲請人丁○○○
76巷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甲○○遺產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即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與存歿狀態(第四順位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
(二)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第三順位繼承人 李火金 之證明文
件(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附有印鑑證明經受通知人印鑑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存證信函須向李火金戶籍地寄發)。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