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典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鴻
被 告 周美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唱科技有限公司
、周美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8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