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盧健鎊
被 告 李榮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盧健鎊
被 告 李榮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