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之女 戴若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訴外人 戴華慧 未有婚姻關係曾同居,戴華慧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戴若華(年籍詳如主文),嗣由聲請人認領。惟訴戴華慧已於民國92年12月14日無故離家,已出境多年,目前行蹤不明,而戴若華即由聲請人獨立扶養,戴華慧並未善盡其對戴若華應盡之扶養義務,且已不知去向。聲請人及戴華慧自幼即稱戴若華為 陳若華 ,惟上學後面對同學的質疑使戴若華感到又被拋棄一次,心理受到傷害,故認戴若華從母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爰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4款規定,請求變更戴若華之姓氏為父姓即聲請人之「陳」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提出戶籍謄本、訴外人戴華慧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且聲請人之子女戴若華亦到庭陳稱:「我叫陳若華,我沒有跟母親聯絡,我不想跟母親聯絡。」等語明確(見本院98年5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審酌聲請人與訴外人戴華慧從未有婚姻關係,戴若華均與聲請人同住,且亦皆由聲請人獨立扶養、照顧,而訴外人戴華慧則對戴若華不聞不問,並未善盡其對戴若華應盡之照顧責任,足認其與戴若華間幾乎無任何母女親情可言,依上開情形,戴若華如再從母姓,確有聲請人所述之不利其人格健全發展之情事,故本件堪認戴若華從母姓對其確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父姓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變更戴若華之姓氏為父姓「陳」。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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