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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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啓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洪啓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2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09年5月18日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68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2年6月7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
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57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9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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